就丹东港集团近期声称“要求政府偿还垫付资金227.89亿元”一事,丹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回应:所谓的“227.89亿元垫付资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丹东市人民政府没有偿还义务。
3月下旬,丹东港集团通过媒体对外发布,声称该集团在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下,开展大规模围海造地、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活动,要求丹东市人民政府偿还该集团垫付的围海造地及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27.89亿元。对此,丹东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全面深入调查。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表明:丹东港集团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丹东市人民政府没有偿还义务。
丹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自2011年以来,大东港区围填海的建设主体是丹东港集团,围填海的建设行为是企业行为,建设资金是由丹东港集团自身承担的,丹东市人民政府不承担丹东港集团围填海建设资金的责任。丹东港集团是围填海投资建设的责任主体,也是围填海造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受益人。
丹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港口总体规划的报送及批准,并对规划的实施予以监督。国家对丹东港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批复,是对规划用海总面积、填海面积、功能定位、监督管理等事项做了明确,对填海资金投入问题并没有任何规定。在围填海实施过程中,丹东市人民政府既没有召开会议研究填海资金投入问题,也没有与丹东港集团签定任何资金投入协议。